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20岁)有三个未成年弟、妹(年龄分别为13岁、8岁、6岁),四人母亲突发疾病去世,父亲正在监狱服刑,三名未成年弟、妹生活无人照料。陈某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确认其为三名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亲属应按照法定…
基本案情
陈某(20岁)有三个未成年弟、妹(年龄分别为13岁、8岁、6岁),四人母亲突发疾病去世,父亲正在监狱服刑,三名未成年弟、妹生活无人照料。陈某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确认其为三名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亲属应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经调查核实其亲属情况,确认仅陈某符合作为三名未成年弟、妹监护人的条件。审理法院向街道、社区充分了解三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障政策及有关生活安排后,依法变更陈某为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协同其他部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生存利益的典型案例。三名未成年人的母亲去世后,社区向设置在街道的法官工作站反馈未成年人监护困境,法院立即开辟绿色通道,做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避免未成年人长期无人监护。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公安、司法、街道、社区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联合救助方案,对陈某及其弟、妹进行了妥善安置,并通过判后回访等制度定期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的现实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