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替父承担13.6万元债务 是“父债子偿”还是“债务加入”?
2017年,李强(化名)雇佣小张为其工作,小张在务工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后小张父母与李强协商约定由李强向小张父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将双方约定形成《调解书》。然而,约定赔偿期限已过,李强尚有13.6万元未支付。2022年6月,小张父亲因病去世,小张母亲与小张儿子经多次向李强所要赔偿款无果,遂起诉…
2017年,李强(化名)雇佣小张为其工作,小张在务工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后小张父母与李强协商约定由李强向小张父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将双方约定形成《调解书》。然而,约定赔偿期限已过,李强尚有13.6万元未支付。2022年6月,小张父亲因病去世,小张母亲与小张儿子经多次向李强所要赔偿款无果,遂起诉至柳江法院百朋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小张母亲与小张儿子两人一老一小生活不易试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始终无法联系到李强。后经走访调查,法官与李强的女儿小李取得联系,小李得知事件的经过后向法官表示愿意替父亲偿还债务。
基于小李自愿替父还债的情况,承办法官组织小张母亲、小张儿子与小李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安抚小张母亲及小张儿子的情绪,并向两人说明了小李的想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李对父亲李强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尚欠的13.6万元赔偿款。
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强制性规定,所谓的父债子是有条件的,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子女未继承遗产的,无需承担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但是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但在此案中,李强之女小李替父还债并非基于遗产继承而进行债务偿还,而是自愿替父还债,即债务的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女儿小李主动承担债务不仅平息了双方纠纷,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自身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