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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放的假能不能抵年休假?法院判了!

深圳律师12个月前 (11-05)经典案例80
       公司安排放假的天数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能否抵扣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为其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案情简介2021年4月13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担任仓管一职,后双方又两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稳定延续…

       公司安排放假的天数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能否抵扣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为其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担任仓管一职,后双方又两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稳定延续。2023年11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通知黄某,要求其次日离职,黄某遂于11月5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2023年11月16日,黄某就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其最终诉至法院。黄某诉称,其自2021年4月13日入职起,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从未安排过年休假,也未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主张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802.11元。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安排的放假天数远超法定年休假天数,尤其在2023年已带薪放假36天,不应再另行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安排的放假天数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能否抵扣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是否仍需为黄某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条款表明,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必须提前告知职工——若用人单位在放假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系安排的带薪年休假,则该部分天数不能自动抵扣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仍需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简言之,放假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年休假。具体到本案,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1月14日至2月21日放假28天、2023年1月1日至2月5日放假36天,但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已提前告知黄某上述超出法定假期的天数系安排的带薪年休假。因此,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经核算,黄某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共计9天。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401.06元(计算方式:4109.61元/月÷21.75天×9天×200%)。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当用人单位放假天数已经超过法定假期,职工是否还可申请年休假或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的放假天数是否能抵扣未休年休假天数?这涉及到职工的休息权和企业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平衡,应具体分析。年休假安排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践中常见情形是:用人单位集中安排员工在春节假期休年休假,即春节放假天数超过法定春节假期天数,超过部分抵扣年休假天数,该安排是否需与职工协商一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即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应当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职工个人意愿,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即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尊重但不需征得职工同意,自主规划实施职工的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年休假的告知义务如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负有提前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用人单位负有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年休假系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到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劳动能力的恢复,属于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工有知情权。同时,休息权包括物理意义上和心理意义上进入休息状态,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时在主观上要明确知道自己处于年休假状态。在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职工不处于享受年休假的心理现实,而是主观上认为其在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超出法定假期的额外福利,因此不能抵扣未休年休假。

谁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为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当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则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该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已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来源:马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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