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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深圳律师7个月前 (04-09)经典案例60
对于父母来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一种义务,即使离婚,对孩子的爱与责任不能断。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代偿债务”能否替代抚养费?案例一没有工资收入,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用?陈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生育女儿小涵、…

对于父母来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一种义务,即使离婚,对孩子的爱与责任不能断。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代偿债务”能否替代抚养费?


案例一


没有工资收入,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陈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生育女儿小涵、儿子小乐后,在2013年离开陈某与两个孩子,外出打工,再也没有回家,小涵与小乐跟随父亲陈某生活至今。现小涵已年满十八周岁,小乐正读初中三年级。


陈某认为张某未尽到母亲责任,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张某称,自己现在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小孩,与公婆一起居住,无固定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其非婚生子女小涵、小乐的母亲,自2013年与陈某分居时起未直接抚养两个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应承担抚养费用。


张某无固定工作单位,现属于居家状态,且有另一小孩需要抚养,结合小涵、小乐实际需要和张某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张某按每人每月各400元,补偿小涵、小乐2014年至2025年抚养费共计 113600 元。


因小涵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小乐尚未满十八周岁,张某需继续支付小乐抚养费期限至小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的义务。父母分开后,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经济困难、没有收入等为由拒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案例二


“代偿债务”能否替代给予抚养费?


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小王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在离婚前一年(2018年),李某曾向王某的姐姐借款3万元。


2020年,王某向姐姐偿还了这笔借款,随后便以此为由,单方面决定用该笔还款抵扣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应支付给儿子小王的抚养费,其间未再支付一分钱。


无奈之下,小王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抚养费是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专用款项,具有人身属性,与父母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性质完全不同。


王某以其代前妻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抵销抚养费,实质上是将父母间的债务纠纷与对子女的法定义务相混淆,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且未征得直接抚养人同意,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小王支付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专款专用”,不能与父母债务混同。抚养费直接关系到孩子的生存、教育和健康成长,是法律强制保障的“优先项”。而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两者性质不同,不能单方主张抵销。即使父母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而不能擅自抵扣抚养费。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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