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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受阻,起诉变更抚养权能否获支持?

深圳律师7个月前 (04-11)经典案例51
   郭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2025年1月1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李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离婚后,双方因子女探望问题产生矛盾,李某将郭某微信拉黑,导致郭某无法就探视事宜进行沟通,亦难以了解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健康状况。郭某…

   郭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2025年1月1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李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离婚后,双方因子女探望问题产生矛盾,李某将郭某微信拉黑,导致郭某无法就探视事宜进行沟通,亦难以了解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健康状况。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两名子女的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变更抚养关系须具备法定情形,如直接抚养方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若子女年满8岁的还需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上述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事由,亦未证明自身具备明显优于李某的抚养条件。考虑到两名子女年龄尚幼,长期在李某处生活、学习,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郭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因此,李某应为郭某探望子女提供必要便利。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并已就探望事宜进行协商。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关乎子女亲情的维系与身心健康发展。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不应予以阻挠。同时,法律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持审慎态度,核心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除非存在法定的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否则不应轻易改变子女已习惯的稳定生活环境。承办法官指出,婚姻虽已破裂,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关爱义务不因身份变化而消除。唯有相互配合、理性沟通,方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


来源:湖南高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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