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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俗举办婚礼同居生子未领证,彩礼该返还吗?

深圳律师7个月前 (04-11)经典案例58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彩礼仍需要全部返还吗? 2022年,小曾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3年1月,小曾按照农村习俗到小红家中“看人户”,通过媒人交付礼金6万元。同年9月,两…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彩礼仍需要全部返还吗?


  2022年,小曾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3年1月,小曾按照农村习俗到小红家中“看人户”,通过媒人交付礼金6万元。同年9月,两人拍摄婚纱照。2024年2月,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日,小曾向小红交付现金13万元,其中10万元为彩礼,3万元为女方举行酒席时的物资折现。婚礼后不久,小红怀孕,小曾前往安徽务工,小红前往浙江务工。同年10月,小红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2025年1月,小红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经判决婚生女由小红抚养并随其生活,小曾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随后,小曾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款项22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交付给女方的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中,小曾给付的“看人户”“过礼”等19万元现金及“三金”,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各种红包、改口费、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给被告方的,为促成婚姻的一种情感表达及祝福,是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亲戚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含有赠与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中,小红与小曾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婚姻生活中,小红不存在巨大过错,且在生育女儿后一直独立照顾至今,此后还需长期照顾至其成年,虽小曾需支付抚养费,但作为亲自抚养子女一方,小红需付出的精力及经济成本更高。


  另外小曾已取回彩礼中的三金,小红方在举行婚礼当日也已经返还礼金8888元,且另行置办了价值约为4万元的嫁妆(包含家具、家电等)放置在小曾家中,该部分财物可折抵部分彩礼。结合二人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事实,法院酌定原告在不退还被告嫁妆的基础上,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有妊娠经历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在个案处理中,应关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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