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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深圳律师1年前 (2025-07-02)经典案例146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份,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22年1月1日双方订婚。在双方交往期间,二人同居生活过,但未生育子女。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二人在交往、恋爱期间和订婚后,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合计47万余元,以上转款数额中单笔转账金额2000元以上的共计52笔,合计36万余…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份,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22年1月1日双方订婚。在双方交往期间,二人同居生活过,但未生育子女。


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二人在交往、恋爱期间和订婚后,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合计47万余元,以上转款数额中单笔转账金额2000元以上的共计52笔,合计36万余元。其中,2021年11月20日,李某向张某转账1万元用于被告购买手机;2021年12月24日,李某向张某转账1.6万元用于被告购买金手镯;2022年1月,二人订婚,李某向张某转账8万元为订婚彩礼;2023年4月,二人商量结婚事宜,李某向张某微信转账8万元作为结婚资金;另还有其他的转账支付若干……。


后李某以双方存在矛盾为由,提出不再与张某交往,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退还双方婚约存续期间所有费用5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和订婚后,最终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原、被告之间婚约关系已经无法维持,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当返还在交往、恋爱期间和订婚后期间的大额赠与、订婚彩礼等。


法院结合双方存在同居生活、恋爱订婚时间、消费水平,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由被告张某适当返还。对于返还数额,考虑小额赠与和支付费用不需返还部分以及双方消费支出同居生活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张某适当返还28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此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该类财产通常指向的是以婚约或结婚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及第三人赠与财产。婚约财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条件为成就(如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返还婚约财产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但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确定返还比例;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没有共同生活,如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等;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甚至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审判实践中婚约财产的返还比例有如下常见的认定方式: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的一般需要全额返还;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一般要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般不予返还;双方之间的其他类型小额转账,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状况,确定一个认定区间,例如1000元以下的转账可以不予计算在返还财产之中;另还应结合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及是否生育子女状况进行认定,生育子女的,男方往往要给女方相应的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来源:蒙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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