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王某一、王某二均由王某抚养。后双方订立变更抚养协议,约定王某二由刘某抚养,王某一仍由王某抚养。因王某准备再婚,生活出现变动,王某一认为王某对其学习、生活漠不关心,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王某一由刘某抚养。调解结果法院经审…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王某一、王某二均由王某抚养。后双方订立变更抚养协议,约定王某二由刘某抚养,王某一仍由王某抚养。因王某准备再婚,生活出现变动,王某一认为王某对其学习、生活漠不关心,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王某一由刘某抚养。
调解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接抚养人的确定与未成年人各项权益密切相关,在抚养关系变更案件中,应当在审查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庭通过事实调查、心理疏导、意向征询等方式,确认王某一随母亲生活的意思自愿、真实。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一父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抚养王某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突破父母离婚后“平均分配”子女抚养权的传统裁判思路,尊重未成年人意见与选择的典型案例。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充分探究并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生活现状及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重因素,依法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