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刘某、某体育用品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张某随父亲到某体育用品公司一门店购物,张某在店内免费弓箭试射区域试射时,被另一未成年人刘某射出的箭矢碰伤眼睛,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涉事门店并未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专门危险警示标识,也未指定专门人员对弓箭试射区域进行管理,弓箭存储位置处于开放状态,且未配备试射弓箭所需的护具。裁判结果法院生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张某随父亲到某体育用品公司一门店购物,张某在店内免费弓箭试射区域试射时,被另一未成年人刘某射出的箭矢碰伤眼睛,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涉事门店并未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专门危险警示标识,也未指定专门人员对弓箭试射区域进行管理,弓箭存储位置处于开放状态,且未配备试射弓箭所需的护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未成年人公开经营的运动场所应履行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因刘某射箭行为遭受损害,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弓箭试射区域的经营者,未充分提示弓箭试射活动的安全风险,亦未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法院判决刘某、某体育用品公司按各自的过错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认定公开经营场所对未成年人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面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以安全警示、风险提示等方式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本案依法认定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有助于提升风险性区域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